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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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16:09
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税收*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超市销售购物卡的,应该在销售购物卡的时候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算缴纳*,并向购卡者开具*。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16:09
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税收*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超市销售购物卡的,应该在销售购物卡的时候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算缴纳*,并向购卡者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