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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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04:14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一级*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审批条件: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采取法定形式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哈尔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业务处审查提出意见后(其中,涉及市直管工业由污控二处进行审查、非工业由污控一处进行审查和核定,生态方面由自然处进行审查和核定,其他由所在区、县(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审批建议,报经分管*批准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在*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5、“三同时”监管。审批后的项目分别交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区、县(市)环保局进行“三同时”监管。即:市环保局直接监管单位的建设项目及污染较重的项目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其他项目委托当地区、县(市)环保局监管。承诺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需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需要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不收费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项目信息发送批件审议未通过审查未通过核验未通过局内部相关处室进行预审和审核建设单位相关业务处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市环保局分管*审查批准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处务会审查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初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组织专家审查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书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 办理批件 网上信息公开补充信息 信息反馈 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公示信息 审议通过最终信息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信息反馈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04:14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一级*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审批条件: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采取法定形式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哈尔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业务处审查提出意见后(其中,涉及市直管工业由污控二处进行审查、非工业由污控一处进行审查和核定,生态方面由自然处进行审查和核定,其他由所在区、县(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审批建议,报经分管*批准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在*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5、“三同时”监管。审批后的项目分别交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区、县(市)环保局进行“三同时”监管。即:市环保局直接监管单位的建设项目及污染较重的项目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其他项目委托当地区、县(市)环保局监管。承诺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需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需要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不收费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项目信息发送批件审议未通过审查未通过核验未通过局内部相关处室进行预审和审核建设单位相关业务处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市环保局分管*审查批准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处务会审查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初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组织专家审查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书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 办理批件 网上信息公开补充信息 信息反馈 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公示信息 审议通过最终信息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信息反馈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04:14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一级*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审批条件: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采取法定形式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哈尔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业务处审查提出意见后(其中,涉及市直管工业由污控二处进行审查、非工业由污控一处进行审查和核定,生态方面由自然处进行审查和核定,其他由所在区、县(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审批建议,报经分管*批准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在*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5、“三同时”监管。审批后的项目分别交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区、县(市)环保局进行“三同时”监管。即:市环保局直接监管单位的建设项目及污染较重的项目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其他项目委托当地区、县(市)环保局监管。承诺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需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需要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不收费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项目信息发送批件审议未通过审查未通过核验未通过局内部相关处室进行预审和审核建设单位相关业务处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市环保局分管*审查批准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处务会审查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初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组织专家审查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书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 办理批件 网上信息公开补充信息 信息反馈 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公示信息 审议通过最终信息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信息反馈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04:14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一级*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审批条件: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采取法定形式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哈尔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业务处审查提出意见后(其中,涉及市直管工业由污控二处进行审查、非工业由污控一处进行审查和核定,生态方面由自然处进行审查和核定,其他由所在区、县(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审批建议,报经分管*批准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在*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5、“三同时”监管。审批后的项目分别交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区、县(市)环保局进行“三同时”监管。即:市环保局直接监管单位的建设项目及污染较重的项目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其他项目委托当地区、县(市)环保局监管。承诺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需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需要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不收费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项目信息发送批件审议未通过审查未通过核验未通过局内部相关处室进行预审和审核建设单位相关业务处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市环保局分管*审查批准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处务会审查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初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组织专家审查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书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 办理批件 网上信息公开补充信息 信息反馈 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公示信息 审议通过最终信息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信息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