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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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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2:01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6、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扩展资料:

例如: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购买的商业用房,购买原价为300万元,现以350万元对外销售,计税如下:

1、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3、该纳税人应在地税机关预缴*为(350-300)÷(1+5%)×5%=2.38万元。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350-300)÷(1+5%)×5%-2.38=0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等业务问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2:01

(一)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动产的*征收范围:
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二)转让不动产*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个人转让住房除外)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的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转让非自建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转让自建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个人转让住房
(1)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免征*
(2)个人转让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的*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3)个人转让其购买2年(含)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4)个人转让其购买2年(含)以上的住房免征*(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除外)
(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买住房价款)÷(1+5%)×5%(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六)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其他个人除外):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1)转让非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作价) ÷(1+10%)×5%
(2)转让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转让非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作价) ÷(1+5%)×5%
(2)转让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2:01

答: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在流转环节缴纳*有了新*。
 一般纳税人视六种情形选择适用方法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视情况缴纳*:第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2:01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6、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扩展资料:

例如: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购买的商业用房,购买原价为300万元,现以350万元对外销售,计税如下:

1、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3、该纳税人应在地税机关预缴*为(350-300)÷(1+5%)×5%=2.38万元。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350-300)÷(1+5%)×5%-2.38=0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等业务问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2:01

(一)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动产的*征收范围:
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二)转让不动产*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个人转让住房除外)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的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转让非自建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转让自建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个人转让住房
(1)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免征*
(2)个人转让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的*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3)个人转让其购买2年(含)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4)个人转让其购买2年(含)以上的住房免征*(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除外)
(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买住房价款)÷(1+5%)×5%(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六)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其他个人除外):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1)转让非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作价) ÷(1+10%)×5%
(2)转让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转让非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作价) ÷(1+5%)×5%
(2)转让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2:02

答: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在流转环节缴纳*有了新*。
 一般纳税人视六种情形选择适用方法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视情况缴纳*:第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2:01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6、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扩展资料:

例如: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购买的商业用房,购买原价为300万元,现以350万元对外销售,计税如下:

1、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3、该纳税人应在地税机关预缴*为(350-300)÷(1+5%)×5%=2.38万元。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350-300)÷(1+5%)×5%-2.38=0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等业务问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2:01

(一)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动产的*征收范围:
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二)转让不动产*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个人转让住房除外)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的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转让非自建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转让自建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个人转让住房
(1)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免征*
(2)个人转让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的*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3)个人转让其购买2年(含)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4)个人转让其购买2年(含)以上的住房免征*(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除外)
(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买住房价款)÷(1+5%)×5%(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六)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其他个人除外):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1)转让非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作价) ÷(1+10%)×5%
(2)转让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转让非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作价) ÷(1+5%)×5%
(2)转让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2:02

答: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在流转环节缴纳*有了新*。
 一般纳税人视六种情形选择适用方法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视情况缴纳*:第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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