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黑龙江省退休人员工资上调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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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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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3 09:50
黑人社发[2011]21号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发[2010]106号)和《关于黑龙江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1]72号)精神,经省*同意,现就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2、2010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7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3、“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1、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的老工人)。
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除参加普遍调整外,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具有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增加。
在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在2001年1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4、对企业中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水平的调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水平。
5、倾斜人员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倾斜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一项最高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按年龄和所在艰苦边远地区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按国家规定艰苦边远地区企业的退休人员,除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2、根据*发[2010]106号文件规定,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三、调整所需要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个体劳动者)和“五七工”“家属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