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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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5:46
目前没有新的*,按原*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是符合强制实施的国家养老金之外的,由企业在国家*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所以,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行为而非强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由此可见,企业年金的缴费对象是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为部分员工缴纳的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是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计费基数,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口径,即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超限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对计提但未缴纳的企业年金不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已缴纳的,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