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1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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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5:46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三种破产程序均为独立破产程序,均可直接启动,即债务人可直接向*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提出对债务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至于清算中的企业法人,如遇资不抵债,清算责任人应向*申请破产清算。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还可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还可以向*申请重整。自然,重整或和解失败的,均可转换为破产清算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