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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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9 16:5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助理;
(二)省*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
(三)省*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副*、委员;
(四)省*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助理;
(二)省*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
(三)省*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副*、委员;
(四)省*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