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9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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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9 17:54
对“发现”及“发现时间”的界定。 刑法 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 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有观点认为,应将刑法第70条规定的“发现”二字解释为,司法机关根据相关 证据 锁定漏罪的犯罪事实确系服刑本人所为。另一观点将“发现”解读为:通过司法机关侦查、他人揭发或犯罪分子 自首 等途径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行。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就司法机关“发现”漏罪、新罪的标志而言,应界定为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 应当 立案侦查 ,但不以立案侦查之日为限。众所周知,一个案件的 刑事诉讼 进程是漫长而复杂的, 立案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标志,明确为漏罪发现之日是最为妥当的。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 管辖权 移送等导致立案日期不确定的情况,以“应当立案”对此作出补强,避免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发现时间”的不明确。 *审理刑事案件,应该本着高度负责、尊重法律及事实的态度进行,如果在判决之后发现新罪与漏罪,处理可以按照刑法有关条款执行,对新罪,和之前的判决进行对比,按照最高的刑期执行。这里需要注意,发现新罪应该是罪犯在服刑阶段,也就是 一审 判决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