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9 22:5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03:50
参保大学生因疾病发生的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分段累进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0元。 (一)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 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 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