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1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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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1:27
法律分析: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农村老房子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
2、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其他证件全部或者部分没有的,不予拆除。
3、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扩建的房子,不算违建,也不能拆除。
4、拥有农田生产建设的建筑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5、已经补办了建设许可证的,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6、对于老旧建筑,买断了土地使用权的,不予拆除。
7、土地调规前的房屋不予拆除。
8、招商引资时*同意的手续不完善的建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