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什么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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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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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1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