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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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7:32
为征收商税,历代都有专设的税务机构,对收税官吏“悬之利禄,许以功报”。奖惩之制,比较之法,也益严密。有时更实行包税制,由私人以家财作保,立额包征。如南朝的市估津埭税以至鱼税都有由包税人征收的。包税人相互竞争,增额求包,将负担转嫁给商民,更加重了商税的弊病。宋代在农村征收的商税占到全部商税收入的半数。这部分税收(坊场钱)也包给私人,称为“扑买”,其弊亦很严重。
[北宋汴京的街市(选自《清明上河图》)]
宋以来商税在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北宋仁宗庆历五年(1045),商税年收1970万贯,大于盐课和酒课收入。元天历时诸路商税(不包括额外课)收入共达93.9万余锭(一锭合银50两)。清中叶常关税定额 400万两,工关税40万两,落地税85万两,再加芦课、鱼课、矿课,契、牙、当税等,共收入580余万两,但实际征收远远超过定额,有人估计不下六七千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