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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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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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16:31
为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鲁民〔2022〕15号)要求,决定自2022年1月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困儿童、困难残疾人等九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75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城市、农村低保标准之比为1.25∶1。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12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090元、545元、363元。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城市低保标准一起调整。集中养护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确立,社会散居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立。
(一)福利机构集中养护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00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60元。
(三)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60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71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46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46元。
持续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各级*、*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准确把握*,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提标工作要求和程序,准确界定保障范围和标准,确保提标工作顺利推进,坚决防止迟发、错发、漏发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及时足额安排提标资金,避免出现因资金不到位影响*落实的情况。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严禁杜绝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问题。
本次提标后的补发工作于3月31日前完成。各区县资金发放完成情况请于4月6日前分别报市民政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