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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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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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5:48
我国的出版物的发行是需要审批的,对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实行的是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制度。对于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擅自出版图书等出版物的,要被追究一定的责任。那么,非法出版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
非法出版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为罚金刑;
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为拘役刑;
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
非法出版物由哪个部门认定 非法出版物归各级*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管辖。如果牵涉刑事案件的,移交*机关。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非法出版物取缔制度 发现游商小贩兜售贩卖非法出版物时,应主动报告当地出版或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积极协助打击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
零售书店应该做到自觉不订进、不销售非法出版物。发现疑点,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主动配合“打非”。如怀疑自家存书中有非法出版物,应立即下架封存,主动清理,报请所在地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认定,同时讲明来源,配合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查清,对非法出版物隐匿不报或暗中转移、继续销售的,一经发现,从重查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现非法出版物的所在地区市场管理或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尽快检查并定性处理,凡是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一级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地方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其他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