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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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5:47
法律分析:非法出版物是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主要有: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买卖书(刊、版)号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