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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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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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8 19:54
我们每一位法官都要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与裁决,使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从而使正义之光普照大地,沁入每个公民的心田。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些年,一些司法个案因其强烈的价值冲突迅速点燃了*之火,最终殃及司法权威。备受公众瞩目的“劝阻吸烟猝死案”以及山东“辱母案”就是如此。虽然两起案件最终都得以改判,也赢得了公众的广泛称赞,但留下的思考空间仍然很大。有人说,两起案件改判充分说明了审级职能的良好运作,正义必须有程序作为保障才得以实现。这样的说法在法律人的认知中当然没有问题。但可惜,社会生活逻辑并不是法律逻辑。或许在公众的眼里,此时的二审改判充其量也只是被公众批判后的“亡羊补牢”,刻上了*压力使然的印象。要想彻底扭转这一现象并逐步赢得公众的信任,时间的量度是必需的,但除了时间,我们还必须时时追问自己:作为法官如何让公众在个案中体会到正义,让判决呈现情理法的交融统一;我们有何种制度设计,保证在一些复杂而尖锐的领域,让司法的判断更加符合公众的一般期待?
法官必须理解司法裁判在当代的特殊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强化社会责任义务、规则意识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提出,突显其立足当下的重大意义。从当前来看,虽然国家建设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但社会主体的规则意识缺失实质上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这种界限意识的模糊大致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个体之间权利冲突不断加剧,反映的是个体与个体界限意识的模糊。
第二,
个体公德观念的缺乏,反映了个体与社会界限意识的模糊。
第三,
部分人员对国家与个体公私界限意识的模糊。司法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者,其在当代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通过法律适用确立规则,树立公民的边界意识。权利与自由本身并非一己之私,而是同时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双重性,由此也使得权利与自由具有了社会属性,此时的界限之争就容易引发社会利益之争,外加多元化社会价值泛滥特点,使得司法机关在界限的确立上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强烈的批判。
但是不论如何,充分认识司法裁判在当代、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这一特殊使命,我们才能在宏观和微观双向层面上把握好裁判的价值选择和方向。只有意识到界限问题的敏感和价值冲突,才能在司法裁决中时刻提示自己如何矫正自己的个体认知而使裁判契合普遍的价值观念。
让制度设计保障司法裁判功能的实现。公正的实现涉及复杂的认知。法官对生活世界的认识,取决于他自身的阅历和素养。我们不赞成相对主义的正义观念,但恐怕也必须承认,法官对法律、对社会的认知与其个体主观差异密切相关。我们既然要保障法官的依法独立裁判权,就应该容忍基于不同视角对同样案件的不同看法。那么,我们真正要考虑的就不仅仅是二审审级监督职能如何良好发挥作用,而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司法裁判中法律规范的目的得以正确的实现以及在个案中如何防止个体化的理解过分偏轨。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是本轮司法改革重要的方向,体现了*对司法规律的深刻认知。但是,如何让审理者裁判好依旧是一个需要探索的大问题。长期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都能够感觉到,繁重的审判工作让法官或多或少的失去了个案研究的动力,强大的司法惯性,会让法官因循旧判,成为司法的“机械操作者”。一些个案被推上公众*风口很多情况下实属偶然。一旦被*炒作,法官此时才会具有“反省”意识,坚持或者矫正自己的惯性思维。这就提示我们,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保证案件特别是敏感案件的规范化裁判,防止认识偏差对于防范此类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依笔者浅见,我们是否可以考虑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
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流程跟踪。保证案件的审理程序、事实认定、拟裁判意见能够得到有效监督。
第二,
强化合议庭功能的发挥,确保合议庭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第三,
着力在横纵双轴中完善法官会议制度的系统化结构。逐步强化法官会议的审议程序,通过制度设计将“他的事”转为“我的事”,从而避免“我的案件我负责,别人案件别人负责”的心态,真正提升法官会议的专业性和严肃性。今后可考虑将法官会议通过模块化置入法官个人的案件审判系统之中,作为业绩、考评的一部分归入法官的整个评价系统之中,有效促使法官会议成为保证案件质量、转换法官视野的有效手段。
注重法律思维和方法,让法律立足于现实生活。多年以来,对于法律思维和方法的专业化训练不论在教育的层面还是在实践的层面,笔者认为,都还有相当的不足。任何一门学科,从理论到实践,从科学的角度观察无疑都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法。偏离基本的方法,制度预设的结果实现就会充满不确定性。法律规范是抽象的评价体系,并借语言予以表达。法律对行为的评价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体系,这种体系并不显现于语言的表面,往往深层于规范背后的法律体系之中。对法律的适用就是行为评价的制度落实。对法律的发现无疑就是要揭示出立法者的评价意图、评价顺位。从另一角度,法律均通过文字予以表达,而文字往往存在着一个“语义空间”。法官必须做的就是,在语义空间之内,选择那些对特定法条而言最恰当的含义。只有在法官解释确定语义并考虑规范体系,以及基于利益衡量对不确定法概念、一般条款的解释和价值补充后,才能适用于具体的案件。而对这些问题的把握,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和对法律基本适用方法的掌握。
当前,从笔者的个人感受观察,法官经常处于一种矛盾纠结的状态。法官希望所有裁判有法可依,追求理性的法律评判,愿意以三段论的演绎逻辑进行推理,但这些都有待法律方法的适用,方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当然,法律并不是科学意义上的真理体系。但是,它却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方向,让我们沿着合理性的路径无限趋向于公正的实现。法律思维和方法能够给司法提供了说明和批判的依据,让司法在多重价值观念中寻找契合的路径。因而,必须用法律方法将法律逻辑与现实生活逻辑连接起来,在法律解释中实现法律和现实生活的融合。
坚持法官的专业定力和公正裁决底线,让永恒的正义之光普照大地。司法与*的冲突无法完全消弭,总有一些人基于自己的判断诉说自己的价值观念。我们既要看到这种“对抗”的永恒性,也要看到以己之力尽力消弭冲突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对冲突消弭的可能性不意味着盲目屈从外界压力,相反,对真知灼见坚守的那种“定力”往往可能引导普遍价值的回归,最终唤醒公众的记忆力。司法的特性就在于,法官追求法律的规范目的实现,判决着力于法律效果的理性叙事。这与基于感性、基于碎片化信息来源的公众判断有截然不同。既然如此,法官就必须站在自己专业的角度考虑利益的平衡,以消灭冲突为目的的迎合最终不但会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更容易使法官丧失对正义与良知的洞见,左右摇摆,畏首畏尾。因而,法官必须要保持自己的专业定力,让通过专业技术控制的真正意义上的裁决,最终实现普世的公平正义。我们每一位法官都要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与裁决,使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从而使正义之光普照大地,沁入每个公民的心田。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