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留置措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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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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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2:56
采取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如下:
1、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2、只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依据,仍需进一步调查;
3、满足法定情形之一,如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等。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