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5:54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3:53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内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滥用股东权损害公司利益,滥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联系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扩展资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3:54
您好,(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含义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3:57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内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滥用股东权损害公司利益,滥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联系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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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03:57
您好,(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