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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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6:17
为规范年休假制度,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局原来制定的《年休假制度》作出修改,重新明确如下: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对象: 局机关及局属各大队在职在编人员。 二、年休假的假期和享受条件: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允许分次使用,但须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又出现上述情形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1.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年休假的,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3.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①因个人原因不休年假的; ②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五、年休假的实施: 1.局机关、局属各大队对年休假工作要提前作出统筹安排,正确处理好工休矛盾,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保证每位工作人员和执法队员都能正常休假。 2.休年休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首先征得所在科室长同意,并由分管领导、主职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休假。大队正副职领导休年休假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审批。 3.年休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休假人员应将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络方式等告知单位领导,有事要及时报告。 六、其他: 按规定与嵊州市海纳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签订过《劳务派遗劳动合同》的临聘人员年休假参照本制度执行,工作期限自合同订立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