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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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2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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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9:58
【答案】:1989年在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环境法的主要制度被归纳为“老三项”和“新五项”,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目前我国环境法学术界对于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内容的认识尚未达成统一。下面列举了一些我国环境法学家的观点。(1) 韩德培教授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应包括六项,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2) 蔡守秋教授把环境法基本制度归纳为: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资源标准制度、环境资源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资源许可制度、“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综合利用制度、动植物检疫制度、环境资源税费制度等。(3) 金瑞林教授把环境法基本制度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和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其中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自然资源许可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
在上述各种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中,已经达成共识的基本制度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或叫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资源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或叫征收排污费制度)等。
此外,由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和执法的力度,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间相互分割甚至抵触,配套性差,特别是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割裂,各成体系;各项制度之间缺乏协调,如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的冲突、分散治理和集中控制的矛盾、各项制度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统一、内容规定较原则,缺乏配套法规,缺乏操作性,严重削弱了制度的综合效率和效力。而环境法基本制度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此,我们必须结合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及各环境法基本制度本身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对环境法基本制度重新认识和界定,并对某些达成共识的基本制度进行完善,同时还要加强制度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和互动性,完善各项制度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实施办法,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