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如何起诉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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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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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1 14:40
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受理案件后一直到宣告判决之前,有权撤回起诉,但是能不能撤诉,由人民*来决定。通常情况下,只要符合下面所说的情形,人民*都会裁定准予撤诉:
1、申请撤诉的人为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撤诉不能侵犯到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规避法律。
4、申请撤诉要在宣判前提出。
只要*准予撤诉,则不能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话,那么在半年内是不能再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