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受理了,但开庭时间一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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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5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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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7:49
【法律分析】
法律并没有规定仲裁申请后开庭的时间,只要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就是符合程序的。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