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6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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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5:27
《明史·食货志》:“编置勘合,及底簿,发给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这里,明代用底簿勘合的办法供应各单位粮、盐,两底簿相符即为勘合一致,便可付给。其支付的对与错,关键在于对凭证、符契或牒书、底簿的验证是否一致,如相符即为勘合,后人将这验证(校对、校验)之意用勘表示,也便有了勘表示审察、审计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