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5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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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7:06
一. 治安*局负责其一般任务范围内之职责,但不妨碍由法律赋予其他实体之职责,尤其为:
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正常运作;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及自由之行使;
确保尊重法治,并维持公共秩序、安全及安宁;
预防犯罪,尤其预防有组织及严重暴力之犯罪;
向处身於公共灾难之市民提供帮助及救助;
巡逻街道及公众地方,以及保障在集会、示威、庄严仪式、庆典及表演时之公共秩序及安宁;
确保遵守道路及交通法例之规定;
担负有关人士出入境之一切任务;
在获悉任何犯罪之预备或实行时,采取必要之迫切措施,以防止犯罪之实施、查明并拘留犯罪行为人,直至有权限之刑事*机关介入为止;
进行与侦查或预审有关之措施及调查,但仅以获有权限司法当局授权进行者为限;
监视及监察易於准备或实施犯罪,以及易於因犯罪结果而获利或包庇罪犯之活动及地点,例如摊档、非法赌场、酒店业场所及类似之场所、娱乐场所以及交通工具;
监察及促使对市政条例、告示、管制规章及行政规章之遵守;
二. 治安*局在一般任务之外,亦有职责:
如情况需要,看守公共建筑物;
监管有关武器、弹药、爆炸性物质之使用及携带以及狩猎等之一切法律规定之遵守;
在文职或非文职之官方当局及公共行政当局之公务员或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公法实体为履行其职务而要求协助时,应予以协助;
在公共灾难,尤其为自然灾祸或火灾时,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合作,并提供协助;
如知悉检获物之物主,根据现行法例之规定,将检获物交还物主;
向上级汇报有关传染病之任何迹象或表现;
根据属其或将属其之权限监察法律规定之遵守,如遇违反该等规定,应作实况笔录及科处规定之罚款;
更好遵守现存法例内关於设立工业之规定,提供协助及援助,并举报获悉之违法行为;
保证*财产利益,保护合法交易、工艺及工业,并对确保良好行政所必需之法律、规章、规定及命令之执行,提供必要之协助;
对工业企业或在运作上已被声明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战略利益之其他企业,提供长期性或临时性保护;
管制流浪者及乞丐,阻止其行乞,即使其藉口找寻工作亦然,并且向社会援助实体告知需援助者之姓名;
监察澳门特别行政区关於遗体之搬离、移动、埋葬、火葬及焚化之规定之遵守;
保持有关私人保安活动程序的资料更新,确保能根据法例进行有关的监察。
三. 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之适用下,推定给予治安*局专属权限以调查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使人成为奴隶罪、绑架罪或挟持人质罪,但仅以第一款 (四)项所指预防行动中所取得之犯罪线索随即展开之调查者为限。
四. 在上款所指情况下,治安*局除须根据《刑事诉讼法典》之规定行动外,应在最短时间内将获悉之事实通知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