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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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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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6 16:33
人民*的职权具体如下: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对高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3、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5、高级人民*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最高人民*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依法确定的案件。
中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基层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军事委员会*和*军事委员会其他组*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