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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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6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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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2:40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伤病关系分析原则是目前法医学研究的一个难点所在,难在损伤与疾病的复杂性,更难在损伤与疾 病无明确的度量指标。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明确伤病关系处理 原则,法医不仅面临着疑难案件伤病关系的推断,更可能面对由此带来的经久不息的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