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理财产品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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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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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4:22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即企业将自有资金提供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将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其实质就是企业将资金贷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如果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条(国税函发[1995]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