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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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5:42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南宁市参保单位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且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也可理解为从怀孕到生产期间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可自办理出院手续或门诊手术之日去12个月内向南宁市社保局提出申请申报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
申报材料
1.《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联),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再生育证》(区内应按卫计部门规定办理生育信息登记手续,外省的按当地计生条例规定出具相关证件材料),验原件(注:如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能查询到有关信息,无需提供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后死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验原件(注:如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能查询到有关信息,无需提供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5.住院医疗费用*,原件1份(*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6.女职工生育有并发症,提供与住院医疗费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7.男职工申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需提供:
(1) 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配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1份或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验原件;
(2) 配偶参加异地生育保险,但不符合在当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提供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1份。
8. 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9.女职工妊娠期内因先兆流产住院治疗的,提供当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原件1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