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福利院是遗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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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30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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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22:45
在现实生活中孤独是非常多的,而孤儿往往是失去失亲或者被双亲遗弃的儿童,而没有人领养的孤儿一般是在孤儿院生活的,由国家进行抚养,那么送福利院会不会构成遗弃罪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送福利院是遗弃罪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将孤儿送到福利院并是是遗弃的行为,一般是不会构成遗弃罪的,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才会构成遗弃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的犯罪未遂认定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
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根本标志。犯罪活动着手实施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何确定行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还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在外界环境正好与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区分。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将孤儿送到福利院并是是遗弃的行为,一般是不会构成遗弃罪的,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才会构成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