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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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1:08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申请人学习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
1、对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达到9至11分的大中型客货车及校车驾驶人,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应采取现场审验教育形式。
2、其他驾驶人可选择“现场教育”或“网上教育”。
北京机动车驾驶人审验范围:
1、持有本市核发或者外省市核发的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2、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且尚未达到12分的,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接受审验。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