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30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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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6:16
法律分析:1、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2、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
法律依据:《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息服务,依照法律、行*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