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的红字发票怎么作废?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2:13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06:00
隔月的在开票系统里不能作废了。但可以开具红字*冲减。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1、 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扩展资料:
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红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06:00
跨月*作废规定如下:
1、如果是*普通*,跨月不得作废;
2、、跨月的*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红冲,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进行冲减。
跨月*处理方法
跨月*处理方法如下:
1、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