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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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6 02:57
下列行为可认定为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行为;未经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行为;以及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