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卅东沙河村民怎样才能分享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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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6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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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3 16:19
1、根据当地的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使用(不是分享)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满二十周岁的农村村民因结婚(含男方到女方落户)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经市*批准回原籍落户,在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优先安排宅基地。
2、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城市建成区内,不再审批单户宅基地;
3、根据该*第12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之一的;
(二)将原房屋出 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后又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五)其它不应批准的情形。
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滕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