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失地农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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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6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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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4:43
江阴市*关于历次被征地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表时间:2010-7-9 浏览次数 5007
澄政发〔2010〕82号
各镇*,各*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着力提高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
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年龄段人员,是指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市*澄政发〔2004〕79号、澄政发〔2004〕80号文件规定纳入第二、第三年龄段实施基本生活保障,且2009年12月31日时处于第二、第三年龄段,2010年7月1日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具体办法
(一)尚未参加城保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保
1.折算城保缴费年限。从2009年12月31日起向前折算城保缴费年限,按照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上学期间、应征入伍以及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等相应时间除外),每1年折算为1年城保缴费年限,折算城保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折算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折算年龄不低于16周岁。
2.确定城保缴费标准。折算城保缴费年限15年(199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乘以所对应的历年缴费比例确定,总计31895元,其中个人缴费8086元,企业缴费23809元。
3.明确资金来源渠道。个人缴费部分由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承担,分别经各镇*、各*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委会收缴后解缴至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列支,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资金是指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建立个人账户时的起始金额标准,下同)不足的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4.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保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在参加城保时,对部分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继续按照市*澄政发〔2004〕79号、澄政发〔2004〕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已参加城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1.置换基本生活保障
(1)已参加城保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依照本意见尚未参加城保人员参加城保折算办法,计算15年城保缴费年限的企业缴费部分全额返还本人。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全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企业缴费部分全额在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资金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已参加城保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人员,依照本意见尚未参加城保人员参加城保折算办法,向前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历次被征地农民向前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企业缴费部分的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选择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继续享受原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到达第四年龄段,按月领取保养金,每人每月200元,以后不再增加。
3.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三)有关问题处理
1.因“就业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等*规定而不能折算满15年城保缴费年限的人员,按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企业缴费部分的余额,历次被征地农民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城保时,个人账户资金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超过部分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对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满2年的人员参加城保后,仍按原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至2年期满。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亡故的,生活补助费发放至领取城保待遇或亡故当月止。
三、双重享受城保养老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问题的处理
对同时享受城保养老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照就业年龄段已参加城保人员自愿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者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处理。
(一)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历次被征地农民按企业缴费部分标准全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标准的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
在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资金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选择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原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不变,第二、第三年龄段到达第四年龄段,每人每月享受保养待遇200元,以后不再增加。
(三)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四、有关手续办理
参加城保和自愿选择置换方式的历次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须在2010年8月31日前办理手续,由本人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审核后,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核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保手续。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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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关于历次被征地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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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7-9 浏览次数 5007
澄政发〔2010〕82号
各镇*,各*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着力提高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
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年龄段人员,是指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市*澄政发〔2004〕79号、澄政发〔2004〕80号文件规定纳入第二、第三年龄段实施基本生活保障,且2009年12月31日时处于第二、第三年龄段,2010年7月1日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具体办法
(一)尚未参加城保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保
1.折算城保缴费年限。从2009年12月31日起向前折算城保缴费年限,按照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上学期间、应征入伍以及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等相应时间除外),每1年折算为1年城保缴费年限,折算城保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折算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折算年龄不低于16周岁。
2.确定城保缴费标准。折算城保缴费年限15年(199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乘以所对应的历年缴费比例确定,总计31895元,其中个人缴费8086元,企业缴费23809元。
3.明确资金来源渠道。个人缴费部分由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承担,分别经各镇*、各*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委会收缴后解缴至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列支,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资金是指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建立个人账户时的起始金额标准,下同)不足的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4.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保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在参加城保时,对部分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继续按照市*澄政发〔2004〕79号、澄政发〔2004〕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已参加城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1.置换基本生活保障
(1)已参加城保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依照本意见尚未参加城保人员参加城保折算办法,计算15年城保缴费年限的企业缴费部分全额返还本人。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全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企业缴费部分全额在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资金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已参加城保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人员,依照本意见尚未参加城保人员参加城保折算办法,向前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历次被征地农民向前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企业缴费部分的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选择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继续享受原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到达第四年龄段,按月领取保养金,每人每月200元,以后不再增加。
3.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三)有关问题处理
1.因“就业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等*规定而不能折算满15年城保缴费年限的人员,按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企业缴费部分的余额,历次被征地农民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城保时,个人账户资金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超过部分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对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满2年的人员参加城保后,仍按原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至2年期满。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亡故的,生活补助费发放至领取城保待遇或亡故当月止。
三、双重享受城保养老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问题的处理
对同时享受城保养老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照就业年龄段已参加城保人员自愿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者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处理。
(一)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历次被征地农民按企业缴费部分标准全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标准的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
在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资金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选择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原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不变,第二、第三年龄段到达第四年龄段,每人每月享受保养待遇200元,以后不再增加。
(三)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四、有关手续办理
参加城保和自愿选择置换方式的历次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须在2010年8月31日前办理手续,由本人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审核后,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核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保手续。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