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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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8:29
三年前,媳妇方某与年逾八旬的婆婆顾老太太签订了《赡养协议书》,答应好好照顾老太太。如今,顾老太认为媳妇未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日前,长宁区*作出判决,支持了顾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婆媳关系恶化 原告顾老太与被告方某是婆媳关系。顾老太家住长宁区北新泾地区某一小区,共生育有六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子结婚后一直和顾老太夫妇共同生活。1975年顾老太的丈夫去世,1995年其独子又因病撒手人寰,原本就微妙的婆媳关系变得更糟,双方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口角。 近年来,顾老太日趋年迈,操持家务和对媳妇、孙女的照顾日渐减少,双方关系逐渐恶化。为了将所居住的底楼房子出租,方某硬要顾老太搬到二楼住,使老人生活十分不便。顾老太的女儿们看了虽于心不忍,责备方某没有善待老母,但谁也不愿接母亲回家。而方某又嫌顾老太是个累赘,吵着要顾老太去女儿家养老,双方为此发生过多次争吵。 签订赡养协议 在居委会调解员的数次调解后,2003年1月,婆媳间签订《赡养协议书》,协议约定:媳妇送婆婆顾老太入住敬老院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照顾;赡养费、护理费从顾老太的退休金中支出,不足部分及数额较大的医药费、顾老太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媳妇承担;顾老太名下的房屋及屋内的财产均归媳妇所享有。如媳妇不履行义务,则不享有上述权利。 *解除协议 协议签订后,老太如期入住敬老院。不久,顾老太逐渐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可媳妇方某只是在每月向敬老院交付费用时去一次,顾老太在物质、精神上的照料、抚慰全靠其女儿。 顾老太觉得媳妇对自己不好,向媳妇提出解除《赡养协议书》。但媳妇坚决不同意解除协议。无奈之下,顾老太只得向*提起诉讼。 *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儿媳自愿赡养原告,并与原告签订《赡养协议书》,于法不悖。现被告未能很好地履行协议,双方为赡养问题产生矛盾,且原告顾老太的女儿们有义务赡养原告,在此情况下被告再坚持要求履行《赡养协议书》有欠妥当。 据此,*依法作出了解除协议的判决。 王睿卿 通讯员 梁志明 法官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目的未实现可予解除 法律并没有规定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但是,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这就是民法上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赡养协议书》相当于民法中所指的“遗赠扶养协议”,即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公民与老人签订的、为老人养老送终后获得老人遗产的协议。本案中的媳妇,因为未能很好地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致使所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法律规定可以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