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每个月司法所要去几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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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3 02:19
判过缓刑以后一个月要去司法局报道,一般是一个月报道一次的。
缓刑期间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以下裁定:
1、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3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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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缓刑报道一般是一个月报道一次,考察机关需要经常掌握犯罪分子的动态及表现,不仅如此,犯罪分子在所在地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不报到,如违反报道规定,司法所会向县级司法局汇报,并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