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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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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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11:31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中小企业所处的经济发展环境不尽相同,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使同一个国家,由于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有关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会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而相应变化。由于企业发展是动态的、复杂的,包含有很多因素和条件,涉及方方面面,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或指标能完整全面地包含这些因素。
目前世界上日本、韩国和中国制定了具有法律依据、官方认定、统一的中小企业标准。美国是最早制定小企业法的国家,但没有全国统一的小企业定义。一般而言,各国有几个通用的、或约定俗成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一般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定性的方法,以企业的经济特征和控制方式予以界定;如企业所有权集中的程度、自主经营的程度、管理方式和在本行业所处的地位等衡量;二是定量标准,以若干数量指标衡量企业规模大小,一般为从业人员、营业额和资本额。
法国不同法律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不同的。法国规定,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成立工厂委员会,所以很多业主往往为避免委员会*权威和独立性,而创办另外的平行企业以避免超过这个界限。所以在法国一般认为50人以下的为小企业,10人以下的为特小型企业。50—500人的为中型企业。再以上为大型企业。有时也以从业人员、营业额和资本额三项同时作为界定标准。
德国和加拿大认定300人以下的为中小企业。
美国制造业中划定15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
希腊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为小企业。
丹麦、瑞典2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瑞士、奥地利、澳大利亚、芬兰、荷兰、挪威、爱尔兰一般情况下划定5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上述国家以从业人员作为划定标准。
比利时、台湾、阿根廷以从业人员和营业额同时作为划定标准。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同意予以颁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审核的方式。
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