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材料用人单位原件认定工伤后可以拿回来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02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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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2 08:09
认定工伤的材料,认定完后是不能返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须由认定机关存档,如果需要时可以去调档查询。所以,在申报时,有办事经验的人士一般会留有复制或复印件备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而这此材料都是认定机关存档用的材料,如果不存档产生行政复议或法律纠纷时就会产生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的。
申请工伤认定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表统一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机关或人民*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良应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结论。
(4)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资格的凭证。规范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这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据此,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三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对于医疗诊断证明需要把握两点:
(1)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急救的医疗机构)。
(2)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陌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陌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2 08:10
应该可以,有的不行,他们需要原件来备案审核,应该提前复印一份自己留着当备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2 08:10
工伤认定结束后,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存50年,不能拿回来。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