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基数,不满一月按一月计算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01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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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39
不是的,应当按照按照满月的平均数,你讲的情况就应当按照3000元计算。
不应当扣除保险、公积金+补贴/ 奖金后的税前工资计算。
未提前一月通知的补偿一月工资,基数也按这个基数算。
追问2、基数应当就按照每月税前应发工资计算吧?
如果12月即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还没发要下月中旬发,应该算进去平均吗?
还是只算到11月就行?
追答
应当就按照每月税前应发工资计算。
实际上工资标准就一定的,就按照工资标准发放。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39
参考了一下专家的意见: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请自行对照属于哪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