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亲属两三年前经朋友介绍投了一份新华人寿保险,保险单都是介绍人填写和承办的。今年投保人做了宫颈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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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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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2:51
禁止业务员代替投保人签字,这是《保险法》规定的内容。出现这种情况,这份保单依法自始无效,因此想让这份保单来生效是不可能的了。这一点首先要明确。
其实这件事情的根源在于业务员代替投保人签字,所以除非有证据证明介绍人在整个过程中有经济利益,否则向这位介绍人主张赔偿是没有道理的,而是应该向这位保险业务员主张。业务员不能代替投保人签字,这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为非专业人士,不了解这一规定情有可原。而作为一名保险业务员,具备这样的保险法律常识则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要求。而现如今保单无法正常生效根源也在于此人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当向这名业务员主张赔偿。
同时,新华人寿也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连带责任。业务员当时的展业过程是以新华保险的名义进行的,业务员展业过程中出现代替投保人签字这样的行为,新华人寿对自己的代理人有管理不严的过错。同时,在核保过程中,新华保险没有及时发现这一情况,也存在核保不严的过失。
此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身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保险本身是一份合同,在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要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业务员代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得知后没有加以阻止,体现出二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当然这在整个过程中属于次要部分。
综上所述,这份保单要生效已然不可能,但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向这位业务员主张赔偿责任,同时将新华保险主张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