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16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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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含义如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犯此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依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2.5法释〔2000〕42号)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对*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