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16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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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2:4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移送管辖的上诉时间是10天。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及时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