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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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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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3:53
成立反担保应具备的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因为反担保实际担保的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所以原担保有效存在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因此第三人要求设立反担保的,必须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事实。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反担保是为保障担保人的利益,因此设立反担保的不能是担保人本人,只能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而对于这三种来说,抵押和质押办理了登记或移交手续的才具备对抗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