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几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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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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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4 03:42
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_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申诉有两种:
1、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2、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