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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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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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7 19:4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1、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4、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