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10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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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4:34
中国有强制规定安装太阳能的省、 市、自治区大概有21个,主要集中在东 部沿海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北 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安 徽、浙江、福建、广东及海南等)和中部 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及湖北等)等 地。其中基本以12层为界,12层以下强 制安装,12层以上鼓励安装,除上海(6层 以下强制安装)外。其他地区则以鼓励安 装太阳能等节能产品为主,要求较低,在设计时需要稍微注意即可。
北京市
北京市住建委下发的《北京市太阳能 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规定, 2012年3月1日起,新建城镇居住建筑, 以及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 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 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 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 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 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 交用。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 资,将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今 后,开发商要在售楼处公示小区太阳能热 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形式,并将公示 内容和产权归属等情况写入房屋买卖合 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 说明书》等文件中,写明热水系统户内设 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及养护责 任、保修年限、使用年限等信息。而已有的老楼,*也鼓励通过改造 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安装。
上海市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新建 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 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 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七 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的,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 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 能源利用系统。 天津市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规定,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 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 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江苏省
江苏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全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 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南京要求从目前尚未申请施工图设计 审查的、新建12层住宅,和新、改、扩 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 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 系统。12层以下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 水系统;鼓励12层以上住宅使用太阳能, 如悬挂阳台的挂壁式集热器等,进行统一 设计安装。但如建筑已使用了节能技术, 如地源、空气源、生物源等其它可再生能 源技术,高于50%节能标准的低能耗节能 建筑,且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太阳能 热水系统的,以及因建筑朝向、间距等规 划原因,无法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效日 照条件的,经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可不安装太阳能。 海南省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 理办法》规定,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 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 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 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前款规定范 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青海省 《青海省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 能热水系统的管理规定》明确表示,规划 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 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安装太阳 能热水系统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 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 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均应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 化设计和施工。 广东省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 定》规定,要求“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 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 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 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 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 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将绿色建筑建设管理要求纳入立法。 深圳市规定,12层以下建筑强制安 装太阳能。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规定,珠海市具备太阳条能集热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 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 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 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 当在报建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 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未经认定 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山东省 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民用 建筑节能条例》再次强调,具备太阳能利 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 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符 合条件的项目将全部同步安装太阳能光热 系统,有条件的县市,也将在12层以上 建筑中推广和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早在2009年,山东省就出台了《关 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 见》,其中明确要求,全省县城以上城市 规划区内扩建、新建、改建的12层及以 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 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 一体化设计与施工。 河北省 条例规定,具备条件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集中供应 热水的公共建筑中强制应用太阳能光热系 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新 规定指出2012年开始,具备条件的12层 至30层左右的新建高层建筑强制应用太 阳能光热系统。要求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 强制应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并与建筑 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支付使 用。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筑工 程中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 通知》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凡新 建、改建的多层住宅建筑(含别墅),应首 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小高层、高 层以及其它公共建筑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 热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行太阳 能采暖、照明等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对 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也要支持安装太阳 能热水系统;*机构的建筑和*投资 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进行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时,要做到 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把太阳 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 算。 吉林省 吉林省加快推进7层及以上建筑采用 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并将在2015 年前出台强制性推广*。未来几年,吉林省将积极推动太阳 能、浅层地能、低温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在 建筑中应用。吉林省住建厅要求,城镇6 层及以下新建建筑应同步规划、设计、施 工与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加快推进7层以 上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并 在*上予以支持,2015年前出台强制 性推广*。同时加大农村地区普及太阳能热水利 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实施松 原市、珲春市等9个国家示范市、县建 设,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能,推动集中连 片推广。到2015年末,吉林省计划新增 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3600万平方 米,新增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500万平 方米。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 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自2010年1 月1日起,在自治区5个设区市城区范围 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用建筑必须统一配 建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下的住宅、宿舍和公寓;*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托 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旅馆、宾馆、商 场、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 条件、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对没 有纳入以上范围的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 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照标准要求 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位置。
辽宁省锦州市 《锦州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 用管理办法》规定,凡新建的六层及以下 居住建筑,十二层及以下宾馆、饭店、医 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 求的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 统;新建六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十二层以 上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游泳池、公 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可采取 试点形式推广应用。2010年底,试点建 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建筑面积30% 以上 辽宁省沈阳市 《沈阳市建委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的文 件》规定: 1.从2007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 内,所有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别墅)和多层 住宅建筑,均应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 化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对小高层、高 层住宅及其他公共建筑,应根据建设单位 和使用者的要求,确定是否进行太阳能热 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 2.新建低层(别墅)和多层住宅建筑不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 报建时向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认定;未经认定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的,不予受理设计审查。 3.鼓励小高层、高层住宅及其他公共 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其他可再 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 程建设。 4.由*投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 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要带头实施太阳能 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有安装条件的医 院、学校、宾馆、饭店、游泳池、洗浴场 所要根据使用情况,逐步改装使用太阳能 热水系统。 浙江省宁波市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规 定,重点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 伏发电、太阳能照明、地源热泵、水源热 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民用建 筑中的应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 能专篇中应包含可再生能源利用专项说 明。新建有生活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 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12层以上居住 建筑的逆6层,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 进行一体化设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 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 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 供应等。*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及新 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 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 可再生能源,并应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新 建民用建筑物的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 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鼓励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时对可 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同步改造。 陕西省西安市 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节能环 保,西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必 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统一规 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 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建设的全 过程监管,开发商如果没有设计太阳能热 水系统,就不能获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没 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竣工验收的时候 就不能通过。规范要求建设单位选用产品 合格、质量优良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成套技 术产品,与安装单位签订施工安装合同, 建设部门将对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标 准要求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不定 期向社会发布。 安徽省合肥市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 定》要求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 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优先采用太阳 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 及工业余热,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 可再生能源。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 新建18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18层以上居 住建筑的逆向12层,新建、改建、扩建 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 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 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专 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 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投入使用。 福建省福州市 福州市《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 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规定,自 201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 建、扩建民用建筑应采用本文第二条所定 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12层及以下住 宅(含商住楼)必须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 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 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示范 村、镇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 统。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 水源、污水源和土壤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 冷;居住建筑楼梯间与民用建筑的庭院应 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城建委出台了《市城建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 和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7月1日 起,武汉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 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宾馆、酒 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 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 (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 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 水系统。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 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比例应达30% 以上。*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 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 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 一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