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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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03:51
根据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解释》、最高人民*《规则》以及*《规定》的有关规定, 拘传 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称为拘传票)。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机关、人民*或人民*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机关、人民*或人民*,当地的*机关、人民*、人民*应当予以协助。3.执行拘传的*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 逮捕的条件 ,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是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防止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 羁押 被拘传人,保证被拘传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7.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