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9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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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10:57
判了九年。根据查询12309中国检查网显示榆林市中级人民*以(2018)陕08刑初39号书对被告人王万刚、刘世亮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万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王万刚、刘世亮及其注册的公司是合法募集资金,并且出资,资金有保障、有回报,被害群众基于上述错误认识,自愿将资金交付给公司,并且还向自己的亲朋好友扩散了这样的认识。但是被害群众实际上的回报,并不是公司对外实体投资经营所得回报,绝大部分是公司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人支付利息和回报,制造了其公司对外投资煤矿、放贷等盈利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