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承包方什么什么什么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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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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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7 11:17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包括承包方和受让方。承包方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认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主要形式:
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并将这些内容记载到土地登记簿,同时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的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有关部门应当向农民集体所有者核发林地、草原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